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等待期:9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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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轻症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保险公司按中症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症重疾,保险公司按重症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重疾保险金。 |
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条款“轻症重疾”释义中约定的第20项轻症重疾、“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35、40、45、56、61、70、80、82、99、100、101 项重大疾病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