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猝死、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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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造成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