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公司因下列原因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不符合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的其他疾病导致的住院;
(2) 意外伤害造成的颅脑外伤及其后遗症;
(3)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脑梗塞;
(4) 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予以承保的既往症;
(5)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物不在此列;
(6)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 医疗事故。
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
(2)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3)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4)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5) 除另有约定外,院外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
(6) 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健康检查、看护、保健或任何与疾病无直接关系的咨询、检查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公司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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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卒中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公司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合同所约定的脑卒中,并因此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公司在就诊期间所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急性心肌梗死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公司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合同所约定的急性心肌梗死,并因此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公司在就诊期间所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是指脑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公司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脑卒中,并因此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公司在就诊期间所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