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盗窃、抢劫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存放于保险合同载明营业场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