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责任保险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管道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油、气渗漏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该第三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盗窃、抢劫行为产生的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各款的赔偿金额之和,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