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试车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试车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