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以下财产:
(一) 固定建筑物;
(二) 油罐及管线;
(三) 加油设备、供热及取暖设备、电气线路及设备;
(四) 办公用具和家具、值班休息用具和家具;
(五) 库存商品(存货),仅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准予公开销售的各类汽油、柴油、带有包装物的润滑油脂产品(以下简称“保险油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失保险标的:
(一) 汽车洗车房;
(二) 洗车机。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失保险标的:
(一) 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二) 现金、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四) 机动车辆及载于机动车辆或机动加油设备中的存货;
(五) 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
(六) 办公用系统软件及计算机资料信息。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冰雹、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 外来物体倒塌、碰撞;
(五) 外来的、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设备供电、供气、供水的突然中止,及其管线破裂引致保险标的的浸没、淹湿、泄漏损失。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中第(二)、(三)项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安装错误;
(二) 电器短路;
(三) 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及其过失行为;
(四) 物理性爆裂。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油品经营活动时,因被保险人销售出的保险油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伤亡或除保险油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上述第十九条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油品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油品经营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劳动合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五部分 现金保险
保险标的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照管的现钞、现金支票和有效油票均可作为现金保险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洪水造成存放在保险场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 存放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办公室保险箱(柜)内的保险标的因盗窃或抢劫遭受损失;
(三) 保险标的在保险场所内、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导致的损失;
(四) 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提款途中遇抢劫而遭受的损失。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抢劫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最高以现金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一为限。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间接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 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