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商品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存放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的商品车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保险人认可的固定试车路线上驾驶保险车辆的试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导致所驾驶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存放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分项列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按照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第五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冲突、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地震、海啸;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或责任;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