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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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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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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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三)碰撞、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标的意外倒塌、坠落或倾覆。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根据被保险人的指派在操作、检测、维护、保养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起重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不具备有效资格证书,或故意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三)被吊装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期间造成的起重机械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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