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4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4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