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承租人责任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因租赁服务区房屋及设备或加油库(站)的承租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其他商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