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
(三)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三者的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
(五)外来的并且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第三者的恶意破坏行为,但不包括由此造成的室外财产损失和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资料的损失。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董事、雇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法人。
对于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坏;
(二)由于公共供电线路发生意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失,但是按法律或设备购销合同应由供货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因上述硬件设备损坏造成计算机系统软件或数据丢失,保险人在分项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软件的恢复费用或数据重新录入的人工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的重新设计开发费用,也不包括计算机内资料信息本身的价值。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10%。
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被保险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合同本部分所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财产保险金额的5%。若被保险人还有承保同样标的的其他保险存在,保险人将不再承担本条项下的责任。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租金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的营业活动中断或受影响,被保险人在赔偿期内因此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场所无法继续使用或暂时无法使用超过72小时;
(二)进、出被保险办公场所的通道阻塞;
(三)公共供应的水、电、煤气、电讯中断。
租金损失包括:
(一)租金支出的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办公区域无法使用,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的租金。
(二)预期租金收入的损失
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被保险人可以预期的租金收入损失。但因办公场所房屋无法出租而减少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作相应扣除。
第三部分 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现金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造成存放在被保险场所的现金损失;
(二)存放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因盗窃或抢劫遭受损失;
(三)现金在被保险场所内、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四)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现金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送下,在途中遇抢劫而遭受损失。
本部分所称现金系指现钞和现金支票。
被保险人的雇员个人财产因上述抢劫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现金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一以内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办公场所范围内经营业务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的下列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其雇员,在办公场所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业主或者对承租人的财产损毁或损坏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但对于本保险另有约定的租金损失不在此限;
(四)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