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癌症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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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癌症,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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