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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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3-70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
投保年限
身故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责任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而致身故或高度残疾、发生手术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高度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3 手术医疗事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手术医疗事故,保险人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3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起讫期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之时止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输血感染;

 

(4)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5)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6)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7)门诊手术;

 

(8)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1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15)火灾、爆炸。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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