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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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燃气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燃气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原有的残疾后,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一》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燃气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燃气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燃气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因同一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未经燃气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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