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医疗补偿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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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境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内商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因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单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内商务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且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疾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 该急性疾病就诊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并以保险金额的5%为最高给付限额。

 

境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因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于境外就医,并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三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该疾病需继续住院接受后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三十天内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亦予以给付,该后续治疗费用的补偿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费用。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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