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金钱遗失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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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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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个人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被盗,且在发现盗窃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在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金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5)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6)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7)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8)境内商务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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