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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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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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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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第三方抢劫、盗窃或因第三方意外损害导致随身行李或物品遗失或损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随身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合法拥有,包括便携式商务用品如手提电脑。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①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②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③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④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单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且对遗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5)如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失可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手提电脑因软件或病毒问题故障或操作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下载软件)的损失或损坏。

 

(4)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遗失。

 

(5)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 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6)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7)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随身行李物品在下列期间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境内商务旅行期间。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另行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租赁的设备。

 

(12)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3)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物品。

 

(14)在用的运动器材。

 

(15)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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