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身故遗体运返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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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遗体运返保险金: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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