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身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罹患重病需在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保险人将对同一事故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用于该被保险人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保险人还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直系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以上总给付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3)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被保险人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