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调整保险B(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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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的残疾程度认定和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按下列约定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下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表

交通事故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范围
暂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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