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境外住院津贴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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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住院日数。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费用。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入住医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境内商务旅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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