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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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因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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