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将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过程中,因转运错误或遭受盗窃导致托运行李丢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丢失的保险标的。对丢失标的在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限额的规定,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但此限额不适用于手提电脑;
(4)如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丢失的损失可从航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