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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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前述60天规定的限制),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并在该签证签发国家或地区境内期间患有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住院之日起180天内因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起60日内罹患的疾病(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

 

(2)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3)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4)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5)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6)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7)任何原因导致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罹患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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