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且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6)先天性疾病;
(7)传染病 ;
(8)首次就诊未能在发病后24小时内进行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