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