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危险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并在主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物流货物。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委托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在保险期间内,危险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