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瓦斯爆炸;
(二)火灾;
(三)矿井水害;
(四)煤尘爆炸;
(五)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等顶板事故;
(六)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