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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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 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盗窃、抢劫;

(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七)特种设备测试;

(八)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

(九)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

(十)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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