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五)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七)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
(八)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障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雇主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障家庭雇主因上述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五)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七)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
(八)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