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其临床服务人员在实施已投保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过程中:
(一)因过失而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受术者人身伤亡;
(二)因医疗意外而使受术者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由受术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因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放射器材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或护士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二)被保险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并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不具备从事手术的合法有效资格,或者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四)被保险人的临床服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六)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和服务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因受术者或受术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服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医疗意外导致计划生育并发症范围内的精神疾患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外;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