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2004)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