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因在公务出国期间遭受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工伤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