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居所外从事体育运动时,由于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体育运动是指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各种活动,包括田径、体操、球类、游泳、武术、登山、射击、滑冰、滑雪、举重、摔跤、击剑、自行车等各种项目。
(二)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以通过比赛夺标获取名利与财富为目的而从事紧张激烈训练和比赛的职业性的、竞技性的运动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职业运动员在非工作时间从事的非本职业的体育运动项目不在此列;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