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时,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因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医疗、美容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三)家政服务人员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