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研发成果的设计缺陷必须有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选定的技术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法院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鉴定结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大气、土地、水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被保险研发成果被错误使用、不当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研发成果本身的损失;
(四)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
(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任何间接损失;
(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当被保险研发成果直接或间接被应用于以下用途所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
(二)作为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零部件;
(三)监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航空器、航天器、航海器及石油钻井平台的运行。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