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建安工程一切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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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崩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装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安装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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