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关键研发设备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研发状态所需要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保险合同所指研发项目是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获书面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课题或项目。
本保险合同所指研发费用是被保险人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费用: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四)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五)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下列不属于本保险所称研发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建造费用、改造费用、购置费用、安装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购置和摊销费用;
(三)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等。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正式实施研发项目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的截止日以下列先发生者为准: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截止日;
(二)研发项目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
(三)研发项目实际完成研发工作并形成研发成果之日。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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