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4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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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满29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30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满34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所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关爱保险金 |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3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关爱保险金”。关爱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限为20年。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满34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关爱保险金总额,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尚未领取的关爱保险金总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满34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