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2)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3)未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相关约定(详见“3.3保险金申请”)在指定药房进行购药申请或购药申请未审核通过;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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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疾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2.3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因该特定疾病导致发生特定药品费用的,无论特定药品费用的发生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且选择相同的保险计划,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