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目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当时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长青版)”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満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単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喜运公共交通工具期司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目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目该意外仿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別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长青版)”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险合同及“"前海全家福两全保险(长青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上。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界计给付至多三次,且每次确诊特定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90天。“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兔疾病确诊日后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首个保险費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