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40周岁的,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40周岁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祝寿金当时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将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生存保险金 |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 祝寿金 |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4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40周岁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