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5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5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跳伞、攀岩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5)被保险人猝死猝死;
(1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及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2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