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融耀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五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至64周岁,自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至69周岁,70周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养老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上述保险责任有所不同,详见“4.1保单红利”中的规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年满6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年满6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养老保险金 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 费计算。 若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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