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养老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上述保险责任有所不同,详见“4.1保单红利”中的规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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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年满6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到年满6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养老保险金 | 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 费计算。 若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