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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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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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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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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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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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直接导致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
如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因妊娠疾病导致全残;
(2)因分娩导致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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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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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发生妊娠疾病、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主险合同终止。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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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被保人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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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保险公司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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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被保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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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保险公司按实际患先天性畸形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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