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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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 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 “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