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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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身故时合同 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 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