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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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 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病毒感染、未遵医嘱、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椎间盘突出症、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