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我们设置等待期,等待期以90 日为限,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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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